質量是興業(yè)之本、強國之基,事關民生福祉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近年來,湖南三級法院積極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涉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不斷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24年9月是第47個全國“質量月”,為推進2024年湖南省“質量月”活動,進一步強化產品質量司法保護工作,推動質量社會共治,湖南高院發(fā)布六起涉產品質量糾紛典型案例,引導全民重質量、守規(guī)則、講誠信,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促進質量強省建設。武岡法院一案例入選涉產品質量糾紛典型案例。
2011年4月8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布2011年第4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jiān)管的公告》,載明: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琦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2022年,張某在某商務公司經營的京東網絡店鋪中,購買了四盒日本 gilco 糖果,共付款986.2元。收貨后,張某發(fā)現該商品原產地為日本琦玉縣,認為所購買的商品屬于國家明令禁止進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某商務公司退還貨款986.2元,并支付賠償金9862元。
武岡市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從某商務公司的京東店鋪購買進口商品,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檢驗合格……”案涉食品產自日本琦玉縣,屬于明令禁止進口的食品,既不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標準,也不符合我國對進口食品的安全標準。某商務公司亦未提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證據。遂判決,某商務公司退還張某貨款986.2元,并按照貨款的十倍向張某支付賠償款9862元。
民以食為天,保障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的重點工作之一。進口食品安全標準的特殊性在于不僅要符合原產國有關食品安全的相應要求,還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才可進口銷售。作為在電商平臺上銷售食品的商戶,須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guī),誠信經營。對于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食品,應當堅決做到不予進口、銷售。本案裁判通過辦好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彰顯保護消費者權益法治精神,對規(guī)范電商行業(y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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