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罌粟屬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51條規(guī)定,種植滿500株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不滿500株的給予拘留或者罰款。國家明令禁止種植的植物不要私自種植。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二)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來源:武岡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