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對南縣縣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胡勁峰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勁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胡勁峰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玩忽職守,致1500萬元獎扶資金被違規(guī)領取且未追回,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勁峰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的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勁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人民法院予以采納。據此,沅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胡勁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來源:益陽紀檢監(jiān)察網

胡勁峰人物履歷(百度百科)
1994年9月至1997年6月,在長沙交通學院工民建專業(yè)學習;1997年6月至1997年8月,畢業(yè)待分配;1997年8月至1999年10月,在湖南省益陽市南縣建筑設計院工作;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青樹嘴鎮(zhèn)鎮(zhèn)長助理;2000年3月至2001年9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青樹嘴鎮(zhèn)副鎮(zhèn)長;2001年9月至2007年3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科級干部;2007年3月至2007年11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2007年11月至2011年2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兼人防辦主任;2011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青樹嘴鎮(zhèn)黨委書記、人大主席;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茅草街鎮(zhèn)黨委書記、人大主席;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經濟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2017年5月至2021年7月,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經濟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2021年7月起, 任湖南省益陽市南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經濟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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