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簡介:被告人陳志剛(曾用名陳飛),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縣人,漢族,中專肄業(yè)文化,務工,戶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隆回縣。無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武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志強(曾用名陳波),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務農,戶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隆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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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指控:2000年以來,劉期雪為催收高利貸和借款,或者無事生非、借故生非,糾集被告人陳志剛、陳志強及劉期彪、劉期玉、陽啟騰、王化軍、陳代炳等人,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在隆回縣七江鎮(zhèn)及周邊鄉(xiāng)鎮(zhèn)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形成了以劉期雪為首要分子,劉期彪、劉期玉、陳志剛、陳志強為重要成員,王化軍、陽啟騰、陳代炳等為一般成員,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除兩被告人外,其他成員均已判決)。劉期雪、劉期彪、劉期玉、陳志剛、陳志強在當地號稱“七江三虎二熊”。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陳志強向偵查機關投案;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陳志強向偵查機關出具報告,請求協(xié)助公安機關規(guī)勸在逃的同案人陳志剛投案自首,并給陳志剛寫了一份《投案自首規(guī)勸書》;同年5月7日,被告人陳志剛在被告人陳志強的規(guī)勸下自動到偵查機關投案。
被告人陳志剛、陳志強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一)2005年3月8日,歐某2向劉期雪借高利貸9萬元,由劉某1擔保。因歐某2無力償債外出躲避,劉期雪便向劉某1催收并對其毆打,致其被迫外出。9月,劉期雪帶領劉期彪、陳代炳、劉某7等人到貴州尋找劉某1未果后,指使陳代炳以商談承包工程為名將劉某1從貴州省騙回隆回縣。
10月3日13時,劉期雪、劉期彪、陳代炳來到隆回縣城彼得堡酒店,將等待與陳代炳見面的劉某1圍住后,強行帶上劉期雪的小汽車。劉某1妻子歐某1見狀報警,劉期雪等人駕車往七江方向逃跑,中途拐至小路躲避警車追趕,劉期雪、劉期彪對劉某1進行毆打、恐嚇,劉期雪用注射器將不明液體注入劉某1體內,聲稱注射的是毒藥。劉期雪等人將劉某1帶至七江鎮(zhèn)政府、派出所調解,在調解未果后將其帶至面風飯店二樓的客房,劉期雪叫來劉期玉、王化軍、陽啟騰、陳代炳及被告人陳志強等人輪流看守劉某1。劉期雪、劉期彪對劉某1實施毆打,以砍掉其手腳和注射毒藥相威脅,要求歐某1拿錢贖人。
10月4日,劉期雪與劉某1達成協(xié)議書,約定由劉某1償還歐某2向劉期雪的借款本息11萬元,并承擔索債費用2萬元。
10月5日下午,劉期雪收到歐某1的13萬元后將劉某1釋放。經鑒定,劉某1面部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為輕微傷。歐某1因遭毆打、恐嚇,導致精神恍惚,次日被隆回縣魏源醫(y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至2013年先后5次住院治療,至今仍需服用藥物才能控制病情。
二、尋釁滋事罪
(二)2003年,歐某3向劉期雪借高利貸2萬元,由肖某某擔保。歐某3外出淘金失敗,難以償還借款,劉期雪便多次找肖某某索債。2006年3月20日,劉期雪與肖某某約定下午5點在鳥樹下信用社由肖某某主管領導主持協(xié)商還債事宜。當日18時許,劉期雪糾集被告人陳志剛、陳志強和劉期彪、王化軍、陽啟騰,來到七江鎮(zhèn)石田村肖某某家接其去信用社協(xié)商。
肖某某的兒子肖某2得知父親系為他人擔保債務,聲稱擔保人不用償還債務,與劉期雪發(fā)生爭執(zhí)。在父親遭到對方毆打后,肖某2來到廚房準備拿菜刀防衛(wèi),劉期彪、陳志剛、陳志強等人尾隨進入廚房,持鐵凳、高壓鍋鍋蓋等對肖某2實施毆打,并對其拳打腳踢,其母親黃某1上前阻攔時左手手指被打傷。肖某某上前阻攔,被劉期彪、劉期雪用鐵凳砸、打耳光。陳志剛、陳志強與劉期彪將肖某2拖至屋前的田里,持竹塊進行抽打并拳打腳踢。七江派出所民警接警趕至現場后,劉期雪等人才停止對肖某某、肖某2的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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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肖某某向隆回縣公安局七江派出所報案,稱自己及家人被劉期雪等人打傷,隆回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經鑒定,肖某某因受到鈍性物作用致頭面部、左耳廓、胸部、右上肢多處軟組織挫傷,鼓膜外傷性穿孔,其損傷構成輕傷;肖某2受鈍性物作用致頭、面、右上腹、背、骶部、左上肢、右下肢多處軟組織挫傷,其損傷構成輕微傷。
經隆回縣七江鄉(xiāng)石田村、興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肖某某、劉期雪于2006年4月15日達成協(xié)議,雙方傷情及醫(yī)藥費用互不追究,友好了結,肖某某對擔保債務不負還款責任,但負有協(xié)助劉期雪向歐某3追債的義務和責任。2006年4月4日,中共邵陽市委就肖某某反映劉期雪致傷他人、勒索錢財問題向隆回縣發(fā)出督辦函,隆回縣公安局七江派出所經偵查于2006年5月20日出具調查情況報告,認為該案屬于因債務糾紛引發(fā)的傷害案件,雙方均有輕傷,雙方于2006年4月15日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現雙方矛盾已經消除,擬作撤案處理。
(三)2007年4月左右,劉某3、劉某2、劉某6等人在四都河七江鎮(zhèn)水源村段合伙經營一家采沙場。劉某3因資金短缺,向劉期雪借高利貸(具體數目不明)。同年8月,劉期雪以劉某3欠其高利貸,現采沙船歸其所有為由,阻止采沙場生產經營。8月的一天晚上,劉期雪在其診所與被告人陳志剛毆打劉某2、劉某3,逼迫下跪,并讓劉某3列出其投資額,轉讓沙場用來還債。幾天后,劉期雪強行讓劉某2等股東以約19萬元受讓了劉某3的股份,劉期雪從中收回欠款4萬元。
(四)2010年2月7日16時,黃某3騎摩托車經過七江鎮(zhèn)政府門口時,刮擦了陳志強岳父停放在路邊的小汽車,被告人陳志強、陳志剛等人對黃某3拳打腳踢,并對前來勸阻的黃某3的哥哥黃某2實施毆打,一直追打其至七江鎮(zhèn)鎮(zhèn)政府。
三、敲詐勒索罪
(五)2007年冬天,被告人陳志剛和劉期雪將剛初中畢業(yè)的肖某3、劉某4、譚某1叫至劉期雪的診所,通過毆打、恐嚇,逼迫三人承認盜竊陳志剛的一輛摩托車。幾天后,劉期雪以不賠償就要找麻煩相要挾,向三人父母分別索要了20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陳志強向偵查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尋釁滋事的主要罪行,并通過寄送《投案自首規(guī)勸書》的形式勸說陳志剛自首。同年5月7日,被告人陳志剛向偵查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尋釁滋事的主要罪行和敲詐勒索的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志剛、陳志強明知劉期雪糾集他人,在隆回縣七江鎮(zhèn)及周邊鄉(xiāng)鎮(zhèn)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仍然積極參加劉期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兩人被當地群眾號稱為“七江二熊”,故應認定兩被告人為劉期雪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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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志剛、陳志強受劉期雪糾集以及二人共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志剛、陳志強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志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陳志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