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9日,武岡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李豐其涉嫌參加以肖體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和非法采礦罪一案,這是繼肖體贊等14人受審后,被追加起訴受審的第一位同案犯。
檢察機關指控,2016年6月,肖體贊、雷先碧、雷明武等人在武岡市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無證修建磚廠。2017年2月,肖體贊等人邀被告人李豐其入股,李豐其見有利可圖便表示同意。
2017年3月,被告人李豐其與肖體贊等人簽訂《磚廠合作協(xié)議》,約定被告人李豐其出資40萬元,占股10%,并由被告人李豐其負責磚廠的建設。該磚廠在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非法開采煤矸石、煤炭等,價值250萬余元,所有收益用于磚廠建設。2017年12月,被告人李豐其在磚廠手續(xù)不全的情況下,承包磚廠,并用非法開采的煤矸石燒制紅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豐其明知肖體贊團伙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內(nèi)容的組織,而出資與肖體贊等人合伙開磚廠,對該組織的發(fā)展提供了資金支持,其行為同時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和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了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和非法采礦罪。
因本案案情復雜,法庭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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