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邵陽1月13日訊(夏勇)2017年1月12日原告唐某終于從武岡法院執(zhí)行法官手中領取到19183元工資款時,心情十分激動,對武岡法院細化為民措施,強化為民服務,切實維護老百姓合法權益的司法作風感到非常滿意,并表示衷心的感謝。
原來,唐某系武岡市晏田鄉(xiāng)大勝村村民,現年53歲,自2012年起一直在步步高連鎖超市武岡都梁店打工,從事蔬菜水果管理員工作。為此,步步高連鎖超市武岡都梁店分別于2012年至2016年連續(xù)五年與唐某簽訂了《非全日制的用工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實行小時工作制,按每小時6元計算,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按每小時11.5元計算。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排班表規(guī)定的時間按時上班,上午班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從早上7:00-下午2:00,下午班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從14:25-21:30。2016年3月合同到期后續(xù)訂合同時,原告才發(fā)現自己每天實際工作的時間比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多了3個小時,但被告沒有對原告多工作的3個小時支付勞動報酬,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對多工作的時間支付勞動報酬,被告拒絕支付,為此,原告于2016年5月向武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被武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
原告不服,向武岡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超出約定工作時間外的勞動報酬26686元。經武岡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非全日制用工協(xié)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應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案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排班表按時上下班,實際工作時間已經遠遠超過合同約定的4小時,但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照原告的實際工作時間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判決被告在判決書生效后3日內支付原告余欠工資19183元。
被告不服,依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依法駁回了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生效后,被告不肯履行法律義務,原告向武岡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立案后,武岡法院執(zhí)行局的法官依法進行了強制執(zhí)行,順利將該案執(zhí)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