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干女兒不贍養(yǎng),老人討房子)
本報邵陽訊 64歲的咼桂香是一名孤寡老人,兒子去世之后,認了張麗(文中均為化名)做干女兒。兩人曾口頭協(xié)議,只要張麗贍養(yǎng)自己,便將房子贈予給她。但張麗在外地成家后,便很少回去看望老人。為此,咼桂香將張麗起訴至法院,希望撤銷這份口頭撫養(yǎng)協(xié)議。近日,邵陽市雙清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口頭達成的撫養(yǎng)協(xié)議是附義務的遺贈,因此支持了咼桂香的訴求。
咼桂香的兒子在2003年死亡。張麗以其兒子女友的身份來到邵陽安慰她,認咼桂香為干媽。
此后,張麗時常來看望咼桂香。2005年,咼桂香花28000元買了一套二手房居住。
一次,張麗又來看望她時,便承諾“會找個對象在邵陽安家,一定會照顧老人一輩子”,并提出與其將來會把房子贈予給她,還不如這次就過戶到其名下,“免得日后麻煩。”
咼桂香回憶,當時見張麗講話誠實,便答應了。
兩人達成口頭協(xié)議:如果張麗負責咼桂香的生養(yǎng)殯葬,就將房屋贈予給她。隨后,辦理了房屋過戶。
但之后,張麗在長沙結婚成了家,沒有如之前所承諾的會在邵陽生活和照顧老人。
于是,咼桂香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糾紛,涉案房屋系咼桂香所買。兩人口頭達成的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是附義務的遺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咼桂香身患重病,急需錢治療和人照顧,但張麗無正當理由未履行遺贈的附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
據(jù)此,對于咼桂香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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